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王某与自诉人杨某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当庭给付自诉人杨某卖车款12万元,自诉人杨某自愿撤回自诉。
2008年2月份,自诉人杨某和被告人王某与滕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陕汽奥龙斯太尔牵引车用于做生意,每人出资8.2万元。后来腾某退出合伙,该车由王某出资12.7万元,杨某出资11.9万元。在王某与杨某合伙经营期间,因生意一直不景气,二人产生矛盾,王某提出退伙,杨某不同意,王某害怕自己的血汗钱化为泡影,便将该车开到商丘老家,以近16万元的价格卖掉。杨某得知这一情形后,以王某构成侵占罪为由,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自诉。
太康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得知这一情形后,迅速在网上发出追逃令,及时将被告人王某抓捕归案,以亲情说服法为突破口,积极做当事人的心理工作,在法庭的主持下自诉人杨某与被告人王某的委托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