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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10-10 11:09:56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1627刑更10号

   罪犯王威,男,汉族,1988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xxx,住河南省太康县xxx。因赌博于2022年5月10日被太康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于2024年12月16日被太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5年5月29日主动到太康县公安局投案,2025年5月31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6年5月19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6年6月9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6年7月27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6)豫1627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罪犯王威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示期满后,经鉴定诊断并书面征求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犯被告人王威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27日作出(2026)豫1627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因病未对王威收监执行,王威以身体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病历。2026年7月28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委托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王威病情进行医学诊断,2026年9月3日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258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1王威高血压病很高危,靶器官损害微量白蛋白尿,伴临床疾患糖尿病,慢性肾脏疾病4-5期;2肾移植术后慢性肾脏疾病4-5期;3糖尿病;4高脂血症;5目前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第八条适用条件。2026年9月7日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出具建议对罪犯王威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2026年9月17日太康县司法局出具王威适宜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上述事实由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258号罪犯病情诊断书及王威病历、检查单、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复函、太康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据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258号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王威目前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第八条之规定,结合太康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及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意见和罪犯王威的实际情况,对罪犯王威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在其居住地太康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对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王威暂予监外执行。

审 判 长  游合营
审 判 员  高玉英
审 判 员  程  雪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鹏坤

责任编辑:刘士豪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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