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工厂:
本院在执行的(2025)豫1627执恢116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雪永与被执行人孙工厂、孙上海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你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财鑫路北段路西财鑫家园2栋二层四间房产的评估报告书。该房产的评估价值为97.46万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本院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二0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