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山:
本院在执行的(2026)豫1627执恢57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海滨与被执行人李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你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湖滨路西侧、政府储备地北侧永丰乐城金沙洲3号楼2单元21层2—21—01房产的评估报告书。该房产的评估价值为31.23万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本院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二0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