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一直是法院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特别是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可以使当事人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而且为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起着重要作用。2009年2月20日,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全省法院系统开展调解年活动动员大会”上讲话特别强调了调解对处理案件的重要性,而调解效果的好坏,笔者认为,关键取决于如何找到案件的最佳切入点,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应把握好以下几方面:
一是要透彻分析案情,以当事人发生纠纷前的良好关系为切入点。笔者主要从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可以充分认识到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主要是亲人、朋友、乡邻、同事等人之间,由于一时利益冲突而对薄公堂,因此,对于这类案件进行调解时,应该以当事人发生纠纷前的良好关系为切入点,因势利导,对产生纠纷的根源进行剖析,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双方调解的共识。
二是思想工作要做到位,加大思想疏导力度,阐法析理为切入点,不仅要以法律规定说服人,而且也要以人情、亲情感动人,争取最大程度的解开当事人思想上的疙瘩,使其主动配合法庭的调解工作,自愿放弃不合理的诉求或者牺牲部分利益,以形成调解或和解的共识。
三是要善于运用诉讼外力量,对于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关系,法官调解工作应充分考虑这些有利做工作的良好因素,让这些良好的社会因素积极参与到案件的调解工作,这样不仅能使当事人觉得公平合理,利于调解工作的进行,而且可以很好的进行普法宣传,达到“调判一宗案,教育一大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种调解法也被有些法官称为“借力调解法”。例如在审理刘某诉李某离婚一案中,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没有异议,但在房产的分割上却存在较大分歧,原告作为女方又抚养一未成年孩子,要求分得位于郑州某小区的住房,而男方却故意索要过高的分割款,以致造成双方矛盾扩大。针对这种情况,主审法官李天灵就很好的运用了社会关系介入调解法,让双方都很熟悉的吴某参与到案件的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都很满意的方式结束了案件。
四是对证据不十分充分,但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要注意以双方的利益平衡为调解切入点。我们知道,民事诉讼之争不外乎是利益之争,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与被告并无太大宿怨,而仅仅是为了各自认为应得的利益未得到而相互僵持不下,且不论这些利益能否受到法律保护,这时就需要法官在做调解工作时使其产生相互间认同感,以求达到利益的相对平衡,为双方当事人均能接受时就可以达到调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例如在审理王中学诉王学中人身伤害赔偿一案中,原告王中学本身并不太愿意起诉其兄弟王学中,但基于被告的伤害行为造成其花费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达一万余元,双方又不能达成赔偿协议,只得起诉至法院。主审法官李振伟结合其他合议庭成员意见,认为此案存在较大调解结案的可能性,且双方的系亲兄弟,各自均存在一定过错,只因一时冲动才酿成纠纷,因此就采取冷处理对策,而后基于平衡双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心平气和的心理工作,于是双方很快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500元,对于其他责任双方不再追究,最后以原告的撤诉结案。从本案可以看出,法官正是很好的利用了调解技巧,才使一起即将陷入僵局的亲情伤害案以圆满的方式结案。
五是要善于抓住当事人的性格特征来做好调解工作。在司法实际中,笔者的调解工作重点就是先从当事人的性格特征进行分析纠纷产生的根源,然后针对不同的情况因人而异的选择相应的调解方法。实践中,笔者总结出一下几种调解法,如“社会因素介入法”、“释法析理法”、“把脉调解法”、“分批付款法”、“判前释法法”、“借力调解法”等,如上述案例就是把脉调解法的运用。
在以当事人性格特征为切入点进行调解时,尤其是针对涉及离婚案件或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要看他们之间是否重感情、是否有为对方付出、是否敢于承担责任、性格是否坦率、是否对子女关心照顾到位等情况选择相应的调解法开展调解工作。
当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是否能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不能一味求全,不能一心只追求调解结案率,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是调还是判,但是不管选择那种结案方式都要注重方式和方法,而且还要均衡利弊,既要有法律依据,又要要求法官自身具有良好的素质和修养,做到“以人品树人格,以人格树形象,以形象促调解”,只有如此,才能更好的发挥调解的功用,才能更好的保稳定促和谐,才能真正践行“三个至上”,才能为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时代新篇章谱写一曲动人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