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将辛辛苦苦挣来的2万元钱存入太康县清集邮政支局,等1个多月后,孙某前往取钱时却被告知此款已经被异地支取,由于多次交涉未果,孙某遂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近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决太康邮政局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孙某是太康县清集乡农民,2007年3月26日原告孙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太康县清集邮政支局开办了个人结算账户存款一本,存款2万余元,并带有卡和密码。2008年5月12日,原告孙某持该存折去清集乡邮政支局取该笔存款时,被告知该存折上的20050元现金已被异地支取,而该存折的附页上却没有任何手工记录,原告孙某多次找被告太康县邮政局询问究竟,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遂将被告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孙某将款存于太康县邮政局下属的清集邮政支局,双方约定为凭折(卡)支取,原告设置了交易密码,无其他特殊约定,其合法储蓄存款应受到保护。被告主张该笔存款在异地被凭折支取,而被告为原告孙某办理的存折后面的客户须知第4条明确规定:“存折附页供邮政储蓄人员手工记录异地存取款交易、客户办理补登折后,该手工记录作废......”,但该存折附页上没有任何手工记录和其他记录,法院据此认定,原告孙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存款被人异地支取,系被告网络管理不善所致。因太康县清集邮政支局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行为后果应由其主管部门太康县邮政局承担,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