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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发布时间:2026-04-08 11:32:13



司法查封、扣押、冻结是保障生效裁判文书得以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任何个人或单位明知财产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仍擅自处置,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2年,王某某(已判决)以承接债务形式取得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的某鞋业公司及名下资产和债务,因王某某未偿还该公司贷款及利息,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先后依法对该公司房地产权及地上附属物进行了查封。2022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上述房产处于法院查封状态的情况下,仍接受王某某指示,与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拆除工程合同,对已被查封的房产进行拆除,该建筑公司将拆除房屋所得的废料销价40万元,转给该鞋业公司,该笔款项后被用于王某某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

【法院审理】

太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涉案财产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仍接受他人指使予以非法拆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本案被告人虽系受他人指使,但其在明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参与签订拆除合同并验收,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处置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李艳艳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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