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宝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的(2026)豫1627执恢54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宏军与被执行人河南恒宝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你所有的位于太康县毛庄镇阳夏路西侧、纬一路北侧河南恒宝纸业有限公司厂址院内两处厂房的评估报告书。该厂房的评估价值为1825015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本院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二0二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