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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保单丢失退保费 保险业务员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09-02-13 08:43:01


    保险公司交付的保险单本来没有丢失,可投保人为了获得保险费用,虚构保单丢失,进而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挂失并退保,从中获得近2万元的保费。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诈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靳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靳某,是某保险公司太康支公司的一名业务员,2006年10月份,靳某受其姑姑的委托购买五份国寿鸿丰两全保险,每份金额2万元。根据姑姑的安排,五份保险中,其中两份以靳某姑姑的名义投保,两份以姑姑的丈夫的名义投保,另外一份则是以靳某自己的名义为姑姑投保。办妥之后,被告人靳某将五份保险单全部交给了姑姑保管。2008年9月15日,靳某在明知保险单没有丢失的情况下,将以靳某的名义投保的那份保单向保险公司挂失并要求退保,从保险公司取走19200元的保险费。案发后,靳某已将赃款退还给了其姑姑。

    法院认为,被告人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靳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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