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法院关于向被执行人石风周送达评估报告的
公 告
石风周:
本院在执行的(2025)豫1627执恢100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慧敏与被执行人石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你所有的位于太康县建设路南段盐业仓库对面路东4号楼房产的评估报告书。该房产的评估价值为15130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本院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二0二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