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 示
本院受理由罪犯叶平因病申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如对罪犯白五成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书面意见(举报电话0394—6834101,信件请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收),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示
二0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罪犯叶平,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肥东县长临河镇湖滨村西湖二组。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7日做出(2023)豫1627刑初764号刑事判决书,以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