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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09-02-09 15:35:30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较乱,尤其在民事诉讼中,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具有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从事代理业务。受利益驱使,一些执业律师对当事人以律师名义承揽案件,但并不办理正规的代理手续,而在法院往往以非律师身份从事代理业务。其直接后果,一是使律师的行为脱离了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二是一旦律师故意或过失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其损失往往很难获得赔偿,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也不能救济受损的当事人。其次,法律服务工作者冒充律师从事代理业务。实践中常常见到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对法院以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义工作,但对当事人却以律师身份承揽案件。当事人往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不了解,他们分不清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区别。由于二者资格取得的条件不同决定了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素质往往远逊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水平也往往低于律师,但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收费水平却不低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因故意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也很难通过职业责任保险获得赔偿。再次,一些不具备代理条件的人长期以公民身份收费从事代理业务。我国民事诉讼法允许公民代理案件,但代理是有条件的,并非任何人都可以代理。实践中有些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长期工作但无从业资格的人长期从事代理业务,他们往往对当事人以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承揽业务,而在法院却以公民身份出现。这部分人从事代理业务危害最大,他们没有组织规范约束,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一旦他们的代理行为因故意或过失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根本无法得到赔偿。

    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但由于司法行政机关远离法律服务市场第一线,往往很难发现具体问题,因此,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往往力不从心。法院是法律服务工作的主战场,法院最清楚法律服务人员行为,因此,法院应以提高代理人素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诉讼为出发点,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法院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对有代理资格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严格核查其代理资格。实践中有的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因各种原因被吊销了资格,有的被暂缓注册,有的没注册,这些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丧失了以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从事代理业务的资格。对这些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法院要严格核查其资格,对丧失资格的不允许其以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从事代理业务。对已经注册并具有代理资格的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公民身份从事代理业务的要严格核查其身份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对律师无正当理由以非律师身份从事代理的要禁止其从事代理业务;对法律服务工作者以非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从事代理但无正当理由的,要禁止其从事代理业务;对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也要从严掌握其代理条件,一般应禁止其从事代理业务。

   2.对冒充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代理人要禁止其从事代理业务,并向公安机关通报。实践中有的公民没有律师资格却以律师身份承揽业务,也有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律师身份承揽业务,对此,法院应禁止他们从事个案的代理。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冒充律师从事代理业务的,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罚,法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以便及时查处。

   3.对公民以公民身份从事代理业务的要严格审查其资格。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以公民身份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人员进行审查。如果不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严格其代理条件,一般应禁止其从事个案的代理。

   4.建立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及时制止非法代理行为。由于法院是代理人的主要活动区域,各种不法代理行为大都在法院出现,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有时很难发现非法代理行为,而法律将对这种行为的查处权力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因此,法院要建立和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及时向这两个机关提供、反馈信息,提高其制止、制裁非法代理行为的能力。

   5.建立代理人黑名单制度。法院应收集经常从事非法代理业务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公民的信息,将他们列入禁止从事代理的黑名单中,向社会公布,帮助当事人辨别真伪。在个案的诉讼中禁止他们从事代理业务。

                                                   (作者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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