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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机轧断工人左臂 承揽人责任难逃

  发布时间:2009-01-15 09:19:09


    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王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伤残鉴定费共计37369.5元。

    原告王某和被告刘某均是陕西省旬阳县人,2005年11月14日,被告刘某与太康县王集乡农民代某签订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刘某承揽代某全年1300万块半成品砖的生产,并约定刘某一方违反操作规程出现人身事故,代某一方概不负责,非人为事故由代某、刘某各负一半责任。2006年2月20日,被告刘某带着王某等人来到代某的砖厂上班,王某负责砖机传送带的清理工作。2006年3月19日,王某在清理砖机传送带上的泥巴时左臂被机器轧断,肋骨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代某立即联系了120急救车将王某送往太康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同年4月16日王某出院。经鉴定为三级伤残。代某为其支付了医疗费10272.11元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生活费,并一次性支付给王某伤残赔偿金36000元。王某多次向被告刘某索要人身损害赔偿,被告刘某均以自己与代某所签合同并没有履行为由,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王某遂将被告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代某和刘某签订的合同属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约定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该履行。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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