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由罪犯寇嘉娜因病申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如对罪犯寇嘉娜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书面意见(举报电话0394—6834101,信件请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收),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示
二0二五年五月七日
附1.罪犯被告人寇嘉娜,女,汉族,1973年11月7曰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高中文化,高级职业经理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九龙镇后张庄村070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西大街三中家属院。
2.判决确定的罪名及刑罚情况。罪犯寇嘉娜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