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王志娟财产刑一案(已于2024年6月27日判决)过程中,已追缴到案账款人民币56030.00元,因未能联系到所有被害人,本案已追缴的违法所得无法相应返还,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发布此公告,相关被害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联系本院,并提交身份证明、权利确认材料等资料办理领款手续。
本公告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本院将依法将公告的案渋款项上缴国库。上交国库后有人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申请退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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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