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1627 刑更 1号
罪犯张媛,别名张丽园,女,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850513XXXX,无业,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22小区11号楼二单元401室。本院审理的由太康县人检察院指控的张媛犯组织卖淫罪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2023)豫1627刑初799号刑事判决书,以张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张媛与其他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9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因罪犯张媛处在哺乳期期间,罪犯张媛于2024年7月 29日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并提交申请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示期满后,经审查,根据罪犯张媛因哺乳期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依据 2024 年 6月 3 日郑州第十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亲子鉴定意见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颁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对其请求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应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之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决定如下:
对罪犯张媛暂予监外执行。
(自2024年9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