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1627刑更 9号
罪犯董爱菊,别名董非,女,汉族,1988 年 5 月 26 日出生, 住河南省杞县圉镇镇董那村四组,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880526XXXX。本院审理的由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犯董爱菊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 2021)豫1627 刑初372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罪犯董爱菊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因其处在哺乳期期间,罪犯董爱菊于 202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并提交申请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示期满后,经审查,根据罪犯董爱菊因哺乳期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依据 2024年7月26日杞县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亲子鉴定意见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颁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对其请求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应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之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决定如下。
对罪犯董爱菊暂予监外执行。
(自 2024年9月3日起至 2025年7月12日止)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