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龚某、高某二人一年内多次盗窃,累计数额特别巨大,受到了法律的严惩。2008年12月17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龚某、高某二人均是太康县大许寨乡农民,2007年5月25日夜,被告人龚某、高某二人伙同叶某、张某(二人另案处理)四人骑摩托车到太康县大许寨乡境内的许亳高速施工工地,将太康县老冢镇村民王某的一台东方红750型拖拉机盗走,并于当晚将车销赃后分赃。经鉴定,被盗拖拉机价值49500元。同年7月2日夜,被告人龚某、高某又伙同叶某、张某四人到太康县五里口乡将农民刘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东方红金马750型拖拉机盗走,销赃后分赃。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32400元。同年9月份,被告人龚某伙同叶某、张某、徐某(三人另案处理)四人到太康县符草楼镇将农民王某的一台JDT720型拖拉机盗走,销赃后分赃。经鉴定,该被盗拖拉机价值30900元。2008年6月份,被告人龚某、高某先后被抓捕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产,被告人高某参与盗窃三起,涉案物品价值总计112800元。被告人高某参与盗窃二起,涉案物品价值81900元。二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人属共同犯罪,且系主犯,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