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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发布时间:2024-06-03 10:02:24


    2023年10月30日,原告张某经人介绍与被告朱某订立婚约关系,并按照农村风俗通过媒人向朱某交付彩礼188000元及礼品若干。订婚前一天,朱某第一次到张某家去,张某母亲按照农村风俗给付被告朱某见面礼2000元。订婚当天下午,朱某称手机丢失,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朱某5000元用于购买手机。订婚仪式结束后,张某偶然得知朱某实际年龄较大,于是便提出解除婚约关系,要求退还彩礼 188000元、购买手机费用5000元及见面礼 2000 元。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

    太康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收入情况,本案中188000元彩礼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抑制高价彩礼,移风易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是提高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高价彩礼给付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且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订婚时间较短,如果不全部返还,将造成双方利益失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高价彩礼这一不正之风。张某与朱某订婚当天,朱某因需要购买手机,张某向其微信转账5000元,结合当地居民经济收入情况及居民日常消费性支出情况,5000元的消费性支出已经远远超出当地居民日常消费性支出范围,应当认定为彩礼的一部分。张某与朱某订婚前一天,朱某到张某家去,张某母亲给付朱某现金2000 元,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的见面礼,系赠与行为,该2000元不宜认定为彩礼。综上,最终判决被告朱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193000元。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朱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然而高价彩礼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审理中明确了彩礼和恋爱期间赠与财物的区别,准确界定了彩礼范围,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彩礼本就是一份美好的祝愿,而不是衡量情比金坚的筹码。广大群众要秉持正确的婚恋观,倡导文明婚俗,在坚持真实、自愿的原则中,在综合经济能力允许的基础上,在双方感情真诚的前提下,彩礼的有无和多少都不应该成为新人组建婚姻家庭的绊脚石。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让真情归于生活,才是婚姻家庭能够长久和幸福的根本。

责任编辑:刘士豪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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