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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保障民营企业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4-07-10 16:09:03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近年来,太康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快涉企案件办理进度的同时,加大涉企案件全流程调解力度,努力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助力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6日,原告太康某建材公司与被告太康某置业公司签订《景观石材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太康某置业公司采购原告太康某建材公司景观石材,合同签订后,原告太康某建材公司向被告太康某置业公司供应了总价款为590876元的石材,但被告太康某置业公司未向原告太康某建材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后双方一直未结算,对拖欠货款的最终数额协商不成。2024年1月,原告太康某建材公司向太康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太康某置业公司支付拖欠钢材款23587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调解经过】

    本案原、被告均系民营企业。承办法官结合原、被告诉辩主张,全面审查证据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货物数额一直未结算,故对具体数额双方分歧较大。如一判了之,不能做到案结事了,势必会影响到两个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三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调解,现场梳理核对收货清单,计算货款数额,进行释法明理,立足实际解决分歧,双方逐渐达成调解意向。2024年3月14日,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在履行数额与履行方式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太康某置业公司于2024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太康某建材公司货款80000元;原告太康某建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024年4月26日,被告公司将上述货款转入原告公司账户,本案得以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与他人签订的合法合同是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本案系民营企业之间的典型买卖合同行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货款的最终结算数额分歧较大,承办法官秉持能动司法理念,跳出就案办案的惯性思维,将调解工作贯穿矛盾纠纷化解始终,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为双方释法明理,分析利弊,最终以调解方式实质性化解该起纠纷。该案的实质性化解,正是能动司法的有力体现,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刘士豪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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