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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法院:交通事故引纠纷 真情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24-04-24 08:51:42



    4月22日,当事人王某前、王某丽将一面书写有“人民法官为人民,真情温暖感人心”字样的锦旗送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老冢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团队,以此感谢该庭法官高效化解纠纷。

据悉,2023年12月16日,魏某驾驶小型客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死亡。该起事故

    经太康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魏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遵循右侧通行、未保持安全车速,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正在太康法院审理中。由于相关民事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死者王某的父母王某前、王某丽便将魏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太康法院。

受理该案后,因该案涉保险公司免赔事由,承办法官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背靠背”、“面对面”等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最终促成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方182844.70元(被告保险公司保留追偿权),被告魏某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一次性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510000元。两笔赔偿款均汇入法院执行款账户,且已由原告方领取,这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在以后的工作中,太康法院将继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如我在诉”的工作原则,注重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康    

文章出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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