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 示
本院受理的罪犯张媛因怀孕申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对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公示。如对罪犯张媛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书面意见(举报电话0394—6834101,信件请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收),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示
二0二四年一月十日
附:1 、被告人张媛,别名张丽园,女,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850513****,无业,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22小区11号楼二单元401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3年4月17日在郑州市上街区22小区11号楼二单元401房间被民警抓获,同年4月18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7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2、判决确定的罪名及刑罚情况。被告人张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媛与其他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9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