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以“销售虚假股权”名义实施诈骗案件,以诈骗罪对该案主犯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其他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二万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太康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甄某某于2022 年7月份,因急于偿还银行贷款便与张某云(另案处理)商议,由张某云负责在微信群、QQ群里发展人员推销某公司股权,甄某某负责制作该公司股权的代持协议、股权认购承诺书、股权证等证书。而后,被告人焦某某、张某云、王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腾讯会议、QQ 群、微信群等形式帮助甄某某发展人员购买该公司股权,且由被告人李某、甄某丽(另案处理) 接收张某云、王某、焦某某等人发送的购买股权人员的报单信息发送给陈某某(另案处理)制作成虚假的股权证书及股权委托代持协议、股权认购承诺书等,并通过某快递公司发送给购买股权的人员。被告人谢某某在 2022年7月至9月份期间,通过QQ群向他人宣传购买该公司股权的好处,把收到的购买人员的报单信息发送给武某某 (另案处理),并把收到的钱款扣除好处费后转账给武某某、甄某某。经鉴定,被告人甄某某以销售虚假股权的方式骗取多人钱款共计人民币 31911367.96 元。
太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甄某某、焦某某、李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本案被告人甄某某系发起者和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焦某某、李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四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