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 示
本院受理由罪犯张团伟因病申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如对罪犯张团伟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书面意见(举报电话0394—6834101,信件请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收),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示
二0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附1.罪犯张团伟基本情况。被告人张团伟,男,1980年4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住河南省太康县毛庄镇段庄行政村马楼村。
2.判决确定的罪名及刑罚情况。罪犯张团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罪犯张团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