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 示
本院受理由罪犯白五成因病申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如对罪犯白五成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书面意见(举报电话0394—6834101,信件请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收),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示
二0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附1.罪犯白五成基本情况。被告人白五成(曾用名白五),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回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住河南省太康县城关回族镇扁担街10号。
2.判决确定的罪名及刑罚情况。罪犯白五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