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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人民法院 太康县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11-17 10:34:19


    为服务和保障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全面构建高质量营商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工商联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县工商联推动在全县基层工商联及商会、企业设立民营经济纠纷化解中心、民营经济纠纷调解室,切实加强法律维权服务和纠纷调解。

    第二条 县工商联负责规范指导民营经济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基层民营经济调解组织和商会调解室的调解活动,协调组织活动形式,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工作制度等,不断提升民营经济法律服务能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各纠纷化解中心和商会调解组织应当根据工商联有关工作安排,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秀企业家、商会人员、行业专家、律师、工会代表以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调解员。

    第四条 各纠纷化解中心和商会调解组织可以接受会员企业申请或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以下民商事纠纷∶

(一)会员企业内部的纠纷;

(二)会员企业之间的纠纷;

(三)会员企业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

(四)会员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其他适合调解的民商事纠纷。

    第五条 各纠纷化解中心和商会调解组织接受会员企业申请或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案件,不受行政区域和级别限制。

    第六条 工商联应当加强宣传,引导会员企业发生纠纷时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到就近工商联纠纷化解中心或商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营造诚信友善、互惠共赢、理性平和、文明和谐的营商氛围。

    第七条 法院应当将工商联纠纷化解中心、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积极开展线上委派委托调解工作。

    第八条 各纠纷化解中心和商会调解组织受理的纠纷,调解期限为3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延长30日。

    第九条 调解员应当基于当事人自愿原则开展调解工作,促使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调解协议生效后,能够即时履行的,调解员应当督促当事人即时履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30日内,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应当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应当向委派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司法确认申请后,经审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自愿原则的,应当在7日内审查立案。

    第十三条 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提交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和工商联应当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调解经费作为法律服务内容列入财政预算。商会调解组织经费可以通过商会会费、社会捐助或设立基金等方式予以保障。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可以按照"以案定补"的方式向调解员发放补贴。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与工商联建立联络沟通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判通报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各纠纷化解中心和商会调解组织工作中遇有法律适用问题的,可以咨询人民法院或商请人民法院指导。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太康县人民法院、太康县工商业联合会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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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康    

文章出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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