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 示
本院受理由罪犯赵隆昌因病申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如对罪犯赵隆昌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少年刑事审判庭提出书面意见(举报电话0394-6834101,信件请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收)。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示
2022年8月4日
附1.罪犯赵隆昌基本情况:赵隆昌,男,195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个体经营,住河南省太康县城关回族镇五里杨行政村赵庄。
2.判决确定的罪名及刑罚情况:被告人赵隆昌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