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老冢法庭诉前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出具该院第二份“诉前调书”文号的民事调解书。通过调解程序将纠纷化解在诉前,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1997年,原告姬某美与被告牛某银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证,生育有一子一女,由于双方长年不合,经常生气,分居多年后,原告姬某美将被告牛某银诉至法院,要求与其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抚养子女。老冢法庭接到诉讼材料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符合诉前调解要求,为及时高效化解纠纷,就委托太康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员李惠玲、李为民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女儿由原告姬某美抚养,被告牛某银不负担抚养费,其余均无纠葛。根据当事人申请,承办法官张辉依法作出“诉前调书”文号民事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并释明“诉前调书”文号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了解,“诉前调书”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的新文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申请司法确认和出具调解书案件不纳入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通知》要求,明确将诉前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编立“诉前调确”文号,不再使用“民特”字案号;诉前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的案件编立“诉前调书”文号,不再使用“民初”字案号。
老冢法庭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契机,将进一步深化诉前调解工作,继续加强诉源治理,主动适应新形势,不断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萌芽状态,为老百姓提供低成本、更快捷、高效率的多元化解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