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曹法官,虽然法庭没有完全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但对于法院的判决,我心服口服”。6月29日,原告徐某某将印有“公正执法、清正廉洁”字样的锦旗送到太康县人民法院常营法庭法官曹英时手中,真诚地说道。
原告徐某某是鸡苗、饲料、兽药的经营者,长期给附近各个养殖户供应鸡苗、饲料、兽药,后因某养殖户未能按期清偿拖欠其鸡苗、饲料等款项。原告徐某某雇佣的司机给各个养殖户送货,其中每个司机不固定,送货范围也不确定,导致原告徐某某只能确定其雇佣的司机将货物送到该养殖户的养殖场处,但无法确定该给该养殖户送货的单据是谁人签收,一度导致自己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救济。无奈,原告徐某某将该养殖户起诉至太康法院。
该案审理过程中,常营法庭法官曹英时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涉案的二十三张单据逐一进行笔迹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司法裁判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太康法院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秉持司法为民原则和实践司法为民的思想,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认可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