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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并立功 依法获轻刑

  发布时间:2008-12-19 15:06:32


    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对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被告人张某,依法做出从轻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00年8月22、25、26日夜,太康农民张某伙同刘某、吕某、吴某(三人已判刑)先后到太康县老冢镇土楼、五里口乡吴庄、刘楼村盗走耕牛四头,价值6800元。2008年6月24日,张某到太康县公安局五里口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2006年6月6日,张某向太康县公安局五里口派出所工作人员揭发刘楼村两村民将刘某打死的情况,此案得以侦破。法院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及有关证据、情节,认定刘某属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遂依法作出前述从轻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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