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2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招摇撞骗案,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构成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张某是太康县符草楼乡老屯行政村村民,2008年6月13日至15日,张某伙同白某、黄某(二人已判刑)等人驾驶面包车到太康县杨庙乡、高朗乡、马头镇等地,利用伪造的工作证、文件等分别冒充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太康县广播电视局有限电视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在当地查收卫星电视接收器,向群众收取电视信号费。当地群众发现张某等人的言行举止有些异常,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张某等人当场被抓。
另查明,张某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5年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