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 示
依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至15日将申请监外执行的人员名单、判决认定的罪名、刑期、申请理由及审查建议依法向社会公示(详见附件),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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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罪犯董爱菊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罪犯董爱菊以处在哺乳期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罪犯董爱菊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