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贼郭某伙同翟某等人3个月内连续7次作案,屡屡的逞,最终难逃法网。近日,太康法院审结该起盗窃案,一审认定被告人郭某、翟某、王某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翟某、王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2年、10个月,分别并处罚金5000、4000、3000元。
审理查明,2008年春节后至5月份短短三个月的时间,被告人郭某、翟某伙同他人在太康县城关镇、太康县公疗医院、太康县中医院、太康县城北关某浴池等地连续盗窃他人财物7起,盗得赃物香烟及副食、电动车、三轮摩托车、电视机等物若干,价值118200元,严重的危害了当地群众的财产利益和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翟某和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