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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过期是否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发布时间:2008-12-11 08:59:32


    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驾驶证过期而引发的保险公司拒赔案,参加评议的法官对此产生了分歧,有法官认为,驾驶证过期未及时换新证属于无证驾驶,也有法官认为,即使未及时换证,驾驶者并不因此而丧失驾驶资格,应视为有证驾驶,最终法院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2008年10月25日,司机刘某驾驶车辆在太康县迎宾路撞伤两人,经调解,刘某赔偿两名伤者3万余元,此后,刘某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太康分公司索赔而遭到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刘某的驾驶证有效期到2008年8月27日,事发时刘某还没有换新证,即已不具有驾驶资格,因此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因被保险人酗酒、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原因而引发的被保险人人身伤亡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条款而做出拒赔的决定,刘某遂诉至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所组成的合议庭人员中,有人认为此时刘某的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在法律上应认定为无效证件,故属于无证驾驶,可以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认定保险公司免责。另一部分合议庭成员则认为,虽然刘某的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且未申请办理换证手续,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证规定的有效期,是公安部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而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并不是指机动车驾驶者驾驶资格的有效期,所以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必然导致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此外,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也有“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的规定,也就是说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后,仍可以办理换证手续。因此,刘某自领取驾驶证时起至保险事故发生时至,并不存在驾驶员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无证驾驶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刘某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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