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宣告缓期5年执行的罪犯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是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而是旧病复发,重操旧业,犯下新罪。近日,太康法院依法撤销了对程某的所犯前罪的缓刑,以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所犯前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
今年29岁的太康农民程某,2004年6月23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太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2008年5月份,仍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程某又旧病复发,伙同陈某(另案处理)盗窃价值2240元的英格莱电动车一辆,另外程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另案罪犯牛某的修车铺将实际价值分别为2750元和1260元的两辆赃车(一辆红色亚杰牌助力车和一辆凯尔牌电动车)进行了改装,之后将其中的凯尔牌电动车以900元价格卖给牛某。
太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产,且数额较大,又明知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转移、销售,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撤销缓刑,前罪与后罪实行并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