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上午,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对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5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胜、徐某想、聂某美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蒋某罗、吴某松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8年至2019年,上述被告人均不同程度的从事买卖银行卡的违法犯罪活动,他们在安徽合肥、江苏南京等地,通过在网络QQ聊天群、微信交友群等发布收购银行卡的广告,在校园及工地散布相关信息,致使部分在校学生、务工人员利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以几百元一套的价格出卖给上述被告人,被告人将收购来的大量银行卡加价转卖给上家,从中谋取利益。上述银行卡包括办卡人身份证号、银行密码、U盾、手机号等个人信息,最后部分银行卡流通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游犯罪嫌疑人手中,被用于诈骗转移赃款300余万元。
太康法院审理后认为,飞速发展的网络技术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开辟一个新通道,一些具有不法企图的人纷纷运用网络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与传统手段相比,明显具有迷惑性更大、受众范围更广、手段更隐蔽等特点。通过网络平台实施的诸如赌博、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往往离不开一样至关重要的工具——银行卡,这是转移赃款的主要工具。这也导致违法犯罪分子对银行卡产生大量需求,他们通过各种手段收集银行卡,在各种网络平台到处发布收购银行卡的广告信息,发展下线人员到工地、大学校园购买银行卡,从带人办理银行卡,到从办卡人手中购买,再二手转卖,经过层层加价流通,最终到达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上游犯罪嫌疑人手中,这已经是一个封闭的产业链条,严重扰乱银行卡市场秩序,为各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方便,甚至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买卖银行卡行为势在必行。上述被告人在买卖银行卡过程中,均非法持有大量他人银行卡,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