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 示
依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我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至20日将申请监外执行的人员名单、判决认定的罪名、刑期、申请理由及审查建议依法向社会公示(详见附件),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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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罪犯海春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周口市中心医院周中心医(2020)医鉴字第26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依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罪犯海春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