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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后主动投案 依法获得从轻判

  发布时间:2008-12-01 10:09:25


    近日,太康法院依法对一名投案自首的盗伐林木犯罪分子作出从轻处罚,一审以被告人王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元旦前后,被告人王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两次盗伐太康县转楼乡赵庄涡河段河堤上杨树16棵,立木蓄积为17.6510立方米。后被告人到太康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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