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李某、耿某、任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伙同张某(另案处理)盗墓,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太康法院审结该起盗窃案,一审认定被告人许某、李某、耿某、任某构成盗窃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2005年10月22日,曾因盗窃被刑满释放或假释后被告人许某、李某、耿某、任某,不务正业,纠集张某五人预谋到太康县大许寨乡粮管所南侧盗挖墓葬,当日晚,五人在当地墓葬内盗窃出戒指、耳环、瓷碗等物,销赃后得款2000元。案发后,赃物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李某、耿某、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