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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发布时间:2019-06-28 17:58:34


    6月28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薛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18名人公开宣判。以被告人薛某某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七万元。对其他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某作为行政村负责人,在政府辖区内纺织路、牧原公司、光大公司等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为达到从中摄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虽没有建筑资质,却理所当然的认为在石庄行政村辖区内的工程建设就应该由其参与其中,赚取利益。为此,抓住相关开发项目急于施工,赶工期等情况,指使王某峰利用患有心脏病别人不敢惹的条件,王某峰监视公司工程施工动向,申某增纠集老弱病残的村民,对上述被害单位以占用行政村的土地,村民对补偿不满意等等理由,实施滋扰、堵路,辱骂公司人员,甚至是不让拉料车进场等行为,迫使被害单位妥协,使其承包了围墙、道路等部分工程项目。对于其没能承包的工程,薛某某指使王某峰、王某某、申某增等人利用生产建设当中的琐事刁难承包工程的人员,敲诈勒索,迫使被害人从自己赚取的利润当中分给薛军委等人一部分。被告人王某、罗某峰、李某军不同程度的参与寻衅滋事行为。其他诈骗犯罪被告人虽然没有参与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但是在实施诈骗过程中,有的是听从薛某某安排合伙利用养殖场诈骗,有的是为获得作为村民代表的报酬而利用假造、虚报附属物诈骗,有的是薛某某为了奖励其带头迁坟,支持征地工作或者其他原因进行诈骗,等等,无论何种理由,都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政府征地补偿款,而且没有薛某某同意,也无法得逞,在邓某伟、赵某委、杨某等人实施诈骗中,薛某某还直接参与分赃。上述被告人明知道薛某某利用骗取政府补偿款的手段达到管理村庄,树立威望,甚至直接牟利的行为而参与其中,也应认定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成员。经过一个时期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以薛某某为首要分子,王某峰、王某某、申某增、王某、罗某峰、李某军、李某来及其他被告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各犯罪成员无论是在台前幕后,还是参与具体次数不同,均通过在石庄行政村区域内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了在石庄行政村辖区做企业和工程,必须“拜访”薛某某的恶劣社会影响,给国家、企业以及被害群众造成损失。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现有5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其余被告人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李康    

文章出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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