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 示
依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我院决定于2019年1月2日至8日将申请监外执行的人员名单、判决认定的罪名、刑期、申请理由及审查建议依法向社会公示(详见附件),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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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罪犯范明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刑医鉴[2018]278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伴靶器官损害:颈动脉粥样硬化并斑块形成;伴临床疾患:糖尿病、脑梗塞、视网膜病变。依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罪犯范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