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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首饰被偷拍 店家赢利应赔偿

  发布时间:2008-11-14 08:04:05


    日前,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受理的首例侵犯肖像权纠纷案,经调解被告方给肖像权人赔偿损失6000元。

  2008年9月26日,晁某夫妇到太康县某首饰店购买首饰,没想到在首饰店柜台前选购首饰的他们被首饰店的工作人员拍了照片。2008年10月1日,他们在首饰店购物的照片被此店印刷成宣传广告彩页,在太康县广为 散发,并张贴在县城醒目的地方,彩页上还清楚地写着首饰店为迎国庆,从10月1日起至10月7日举办有奖销售活动,一等奖电冰箱一台,二等奖自行车等内容。晁某夫妇发现这一情况后,便立即到首饰店进行交涉,可首饰店的有关人员认为,晁某夫妇不是什么名人,首饰店的这种做法并没有侵犯肖像权,无奈,晁某夫妇将珠宝店起诉到了法院。这起案件经法院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毛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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