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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出现的新特点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8-11-13 15:50:29


    当前,广大农村以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契机,正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相邻关系纠纷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安定与和谐,笔者结合近年来本院审理的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就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出现的新特点,提出审理对策,以求教于广大同仁。

   一、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新特点

   1、案件类型增多。

过去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大多集中在通行、排水、采光关系这几类传统的相邻关系上,而今随着农村城镇化步伐加快,尤其是乡镇工业、家庭工厂的出现,如噪音、粉尘以及农作物相邻损害等新型案件已经开始出现。

   2、诉讼双方对抗性强,调解难度大,判决率高,且上诉率高,同时执行难度加大,难以案结事了。

相邻关系往往是邻里纠纷,诉讼双方当事人相互交往较多,彼此熟悉,而诉讼标的又事关双方日常生活或切身利益,一般而言,当事人提起诉讼,说明双方的矛盾往往公开化已无法调和,因而诉讼中往往摆出互不相让的架势,宁愿法院判决争个输赢,也不愿相互谦化,即使一审法院判决,也要再次交上五十元上诉费,期望上级法院会支持其主张。而一旦败诉,又想尽办法拖延执行,有时与执行人员打游击,比如一通行纠纷,执行人员一到现场,被执行人主动把障碍物清除,而执行人员撤离后,被执行人又很快恢复障碍,致使执行难度增大。

    3、群体性诉讼上升

由于农村基层组织本身对法律认识不到位,加上农民往往并不相信村干部,导致一些事关农民群众利益的纠纷大多由群体或集团诉讼,如刘某某等七十户村民诉王某排水纠纷一案,因暴雨成灾,刘某等七十户农民责任田被淹,而王某责任田不让排水,经村干部无法调处,七十户农村诉至法院,诉请先予执行。

    4、申请先予执行的增多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大多涉及不动产诉讼,而一旦不动产形成,如再诉讼要求拆除,也不符合社会经济利益原则,因而当事人在起诉时往往申请先予执行,以阻却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展。

    二、审理对策

   (一)加大普法力度,并建立与我国传统历史文化中的合理部分有机结合起来。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物权的概念会进一步深入人心,因此在普法中,不仅要宣传物权法,使人们知道物权之重要性,更要使人们理解相邻关系和谐之重要性,把握所有权行使的尺度;由于我国是一个传统文化大国,儒家思想深刻影响着我们,“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儒家经典,自有其合理之内核,千百年来,传统历史文化向来推崇和睦相处,和谐无争的生活准则,如果我们在普法宣传中,不仅仅与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相结合,而且进一步与历史传统文化中的先进理念相融合后,则会达到事半功倍之效果。

    (二)、加强农村基层民调组织建设,构筑社会纠纷大调处格局。

进一步在农村加强基层民调组织建设,不仅要健全组织,而且要选强、配强人员,充分发挥民调人员熟悉、情况掌握、信息灵通的特点,多方位调处,起到小事不出村,大事善协调的作用,全方位配合,使调解工作充分展示情、理、法相交融。以期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三)、强化依法行政,从根本上减少诉讼的发生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各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在涉及村镇规划、农户拆迁,农村改水等一系列公共事务时,多考虑群众切身利益,加大公开公示力度,充分发挥民主,努力倾听农民的呼声,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相邻关系诉讼的发生。

    相邻关系虽系邻里纠纷,但牵涉到千家万户,攸关和谐社会的构建,因而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务必慎重。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法院质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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