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河南省太康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多次结伙抢劫、盗窃案,被告人张新峰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张某、孔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案被告人冯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30岁的张新峰是陕西省泾阳县人,2007年10月10日晚,他伙同太康县的宫某、孔某某、秦某、郭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到山东省曹县,手持刀、钢管等凶器,对一机电五金城门市部实施抢劫。12天后的凌晨,张新峰又伙同宫某、张某持刀蒙面洗劫了太康县马头镇一代销点,抢走现金4080元以及金耳环、金戒指、香烟等物品,价值为1445元。又过了8天,张新峰又伙同张某、孔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月19日被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3月19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5月25日刑满释放)等五人预谋到太康县马厂镇一加油站抢劫,由孔某用药将加油站老板喷晕,宫某用钢管殴打加油站老板,欲实施抢劫,后被人发现逃跑。从2007年10月10日至30日,短短20天时间,张新峰等人先后结伙抢劫3次。另查明,200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新峰还伙同他人从山东省曹县一木业厂办公室盗走现金45400元。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孔某被抓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新峰、张某、孔某、冯某以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新峰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属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太康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线索提供:马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