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重大电信诈骗案件,被告人许某奎、马某原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十三年,均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马航海等8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刑罚。
2016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原通过他人认识了与实施电信诈骗的上游犯罪嫌疑人有接触的被告人许某奎,3月份至5月份,上游犯罪嫌疑人通过冒充消防队、武警中队或者军分区工作人员身份,以包揽工程、购买物质设备等为由,通过设置圈套、拨打电话的方式对不特定对象的被害人实施电信诈骗。在上游犯罪嫌疑人诈骗得逞后,被告人马某原、许某奎商谈好诈骗赃款提成比例后,马某原便组织多人通过许某奎为上游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提供银行卡、pos机、费用结算等相关设备,供上游犯罪嫌疑人将诈骗所得的被害人资金进行刷卡转账。在犯罪中,马某原组织被告人马某梅等6人办理pos机、捆绑银行卡,上游犯罪嫌疑人通过上述pos机刷卡后将诈骗所得赃款转移,马某原安排人分别在项城市、周口市等多地银行ATM机及柜台取款,并安排被告人马某海、李某负责监督取款和清点赃款。该犯罪团伙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杨某等38人钱财共计390余万元,所有参与人员均按比例分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奎、马某原共同预谋后,组织他人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转移犯罪所得赃款,并予套现、取现,对二人行为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马某海等8人明知诈骗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掩饰、转移,对其行为均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