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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欠薪不给 盗其物品触刑

  发布时间:2008-11-03 11:00:04


    老板克扣工资不给,耿某没有采用合法的途径寻求救济,而是采取盗窃老板店内物品的极端方法私力解决,因此触犯了法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近日,太康县法院审结该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耿某是沈丘县刘营行政村人,经人介绍,到太康县地中海咖啡厅打工,打工期间,因老板李某克扣耿某工资,产生矛盾。2008年2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耿某从太康县城地中海咖啡厅四楼楼顶跳入楼内,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开门进入咖啡厅吧台,盗走联想牌电脑一台、名酒七瓶,耿某将部分所盗物品销赃后,账款全部挥霍。2008年2月28日,耿某窜至大连市西岗区东关街向旁人兜售电脑时,被大连市公安人员抓获,所盗电脑被追回退还失主,经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667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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