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居民卢华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数额巨大,触犯了刑律。近日,太康法院审结该案,判处被告人卢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4年4月份,被告人卢华在太康县城关镇支农路西段成立河南元亨鑫源实业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任负责人。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业务代理面向社会开展吸收存款业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利息,业务代理按照所吸收金额比例提成,并以河南正鑫地产有限公司的名义借款,由元亨公司担保与存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经河南华颖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2014年7月4日至2014年10月中旬,以卢华为负责人的元亨鑫源公司太康分公司共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李梅等33人存款856万,返息32.017万元,至案发时造成存款本金841万元无法返还。卢华在吸收存款过程中抽取利息差额14.6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华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