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近日,被执行人孙某自作聪明,对抗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提起刑事自诉,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
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太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孙某给付原告张某工程款156912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2014年12月,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两年的执行时间内,被执行人孙某四处躲避执行,执行法官扣划了其10万元钱后,决定对其所开发楼房中的八套房产进行司法网拍,流拍后将八套房产以物抵债给申请人,并已经过强制交付。在法律的威慑下,被执行人孙某虽然交付了房产,但是先是不让申请人走公共楼梯,不让安装水电,不让进行装修,阻挠申请人卖出房产,后来发展到不让申请人走通行的道路,不让进院子,更换门锁,造成申请人无法使用该八套房产。被执行孙某认为,其已经交付了房产,阻挠申请人使用该房产法院也不能怎样他。张某无奈,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张某收集相关证据后,以孙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审查后认为,孙某虽然交付了房产,但其后来的阻止行为足以造成申请人无法对交付房产的使用,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予以立案。等待孙志彬的将会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