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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融贷公司追借款 法院依法裁定驳回

  发布时间:2016-10-24 15:22:43


  “投融贷”是在互联网上提供网络信息,为有闲散资金的人与有资金需求的客户提供服务平台,促成签订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管理费。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投融贷”合同纠纷案,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上海特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进行投融贷信息服务,为出借人、借款人提供信息服务平台。被告太康县鹏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被告太康县鹏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提供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上介绍借款人,并在线下审查借款人的资格及真实性,原告向借款人及太康县鹏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取一定的介绍费和服务费。

  2016年3月23日,经被告太康县鹏翔有限科技有限公司推荐并审查被告李开会、张芳芝、李文振的借款资格后。被告李开会、张芳芝、李文振、李慧共同出具了投资融贷借款承诺书,申请通过投融贷网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李文振、李慧提供担保。并愿意支付家访费200元,平台服务费为借款金额的0.3%/月,借款管理费为借款金额的0.75%/月。2016年3月25日李开会、张芳芝通过网络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了甲方(出借人)、乙方(李开会、张芳芝)、太康县鹏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丙方)、上海特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丁方)的权利义务,其中丁方的一项权利为,甲乙双方同意丁方有权代甲方在有必要时对乙方或者丙方进行贷款的违约提醒及催收工作,但不限于电话通知、发律师函、对乙方提起诉讼等。甲方在此明确委托丁方为其进行以上工作,并授权丁方可以将此项工作转委托给其他方进行。2016年3月28日原告通过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支付给李开会、张芳芝19750元,其中扣除平台服务费180元。保险费60元,实名认证费10元。该2万元借款实际出借人为朱书芳(5000元)、刘华忠(4900元)、秦俊峰(10000元)、王xx(100元)。借款协议到期后,被告方未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李开会、张芳芝利用原告提供的网络平台借款,并向原告及太康县鹏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平台管理费、服务费。在借款合同中,原告只是起到介绍作用,并不是贷款人,实际上原告、太康县鹏翔网络有限公司与李开会、张芳芝是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因此,被告方也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根据借款协议中甲乙丙丁四方的约定,丁方只是有权代理甲方的诉讼行为,甲方与丁方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丁方也只能以被代理方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该诉讼。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华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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