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居民王某头天晚上喝酒,第二天驾驶车辆出行因涉嫌醉酒驾驶被当地公安部门查获,触犯刑律被判刑罚。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晚上,王某与朋友聚会,喝的酩酊大醉,当天晚上被朋友送回家,一直到第二天中午,王某才逐渐清醒。自认为已经没有事的王某驾驶轿车外出办事,当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康县毛庄镇王隆集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被告人王某血液中血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13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